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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6

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,扩大对外开放,鼓励投资兴办企业,促进万州移民迁建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
第二条 万州区以外地区(包括国外、境外地区)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到万州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,可按本《规定》享受优惠政策;万州区内的民营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,用非国有的资金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,可按本《规定》享受优惠。

第三条 区内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政策、三峡库区移民开发及对口支援政策、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。

(一)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,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,均可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二)对新办的交通、电力、水利等企业,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,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三)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非限制和禁止类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(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);在我区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自用物资、设备,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返还的政策(国家规定不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物资除外)。

第四条 各类投资者以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形式新办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,由同级政府进行下列奖励:

(一)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、高新技术产业、农业产业化、环保产业等项目的投资建设,从投产之日起享受5年奖励。前3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,全额奖励给企业;后2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的50%奖励给企业;

(二)兴办一般生产加工型企业(不含建筑业),从投产之日起享受5年奖励。前2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;后3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40%奖励给企业;

(三)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(含技术入股、智力投资),对新增投资部分按上述办法奖励。

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以“BOT”、“TOT”、收购、兼并、租赁及其它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开发和经营,并享受上述各款奖励。

第六条 独资或合资兴办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等企业,在认定的企业投资回收期内,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全额奖励给该企业。

第七条 兴办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,除上缴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部分外,属本区使用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的50%收取。

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兴办企业,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应收取的工本费全额免收。

第八条 投资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,同级政府财政收取的场地使用费、土地使用费按以下标准由同级政府奖励给外来投资者:

(一)兴办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汇型生产企业的,前5年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奖励给企业,第6年开始按收取的50%奖励给企业;兴办一般生产性工业企业的按50%奖励;

(二)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及公路、桥梁、港口、水利等建设项目中非营利性用地的全额奖励;

(三)以合资、合作、技术入股等形式兴办生产性企业,且不改变本区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,全额奖励。

第九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,除按规定支付征地成本、基础设施费及上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,同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地性质奖励给投资者:

(一)投资农业产业化、高新技术产业、生产型支柱产业、创汇型加工企业的全额奖励。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和移民组合搬迁企业,按50%奖励。

(二)从事公路、桥梁、港口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兴办科研项目的全额奖励。

(三)鼓励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,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,谁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。荒山荒地依法出让给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造林、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出让金,全额奖励给投资者,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。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的,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
第十条 投资者租赁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,同级政府收取的土地租金按不同性质奖励给投资者:

(一)兴办一般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,前5年全额奖励,第六年开始按50%奖励。

(二)兴办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汇型生产企业的,前8年全额奖励,第9年开始按50%奖励。

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规定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(不含城镇规划区内的)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,与投资者合资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,或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(不含城镇规划区内和基本农田)与兴办企业投资者合营或将其承包给外来投资者独营从事高效农、林、牧、渔业开发。

第十二条 兑现上述各项奖励政策,由投资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企业营业执照、外来投资企业证书、入库税单、税收解缴凭证、合资协议书、购买或兼并合同等复印件、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,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核查意见,报请同级政府审批,办理兑现手续。

第十三条 投资者收购、兼并移民搬迁企业或与移民搬迁企业合资、合作的,在贷款、社会经济发展资金等方面享受移民搬迁企业的待遇。

第十四条 本辖区以外地区到万州投资开发的投资者,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经营流通企业、世界“500强”企业,以及对万州经济发展影响大的国内企业来万落户,还可根据实际情况,以“一企一策”、“特事特办”的方法进行特别优惠。

第十五条 投资者愿在我区落户的,即予入户。

第十六条 投资者的子女(指未入户者)在我区入托、入园、入学等,按入住区域常住人口对待。

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“一个窗口接待、一站式办公、一条龙服务”。外来企业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,区政府将颁发外来企业“绿卡”,实行特别的保护和服务。万州区外来投资接待中心受外来投资者的委托,可无偿帮助办理在万州投资所需要的各种手续。

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《规定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,负责办理具体业务。

第十九条 二00三年九月一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和投资,按照本规定执行。二00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的外来投资和外来企业,仍按照原万州区对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执行优惠。

第二十条 本《规定》由区外经委、区财政局、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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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万州区地处三峡库区腹心,长江中上游结合部,因“万川毕汇、万商云集”而得名,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。全区幅员面积3457平方公里,辖52个镇乡、街道。总人口171.7万,在重庆40个区县中人口最多;城市建成区面积41... 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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